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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EQM vs 台大IPCS的合作

昨日受邀至台大IPCS(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國際碩博士學程)進行第二次會面及專題演講,與陳正平教授、羅敏輝教授等多位學程的老師及碩博士生分享TIEQM在推動台灣室內空氣經濟的成果交流,IPCS是整合台大相關的科學領域與人文領域之師資與課程所成立的跨學院跨領域的國際學位學程。共有來自6個學院、13個系所以及中研院等單位共25位專任教師支援的多元師資陣容與完整的跨領域課程,培育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跨領域與具國際觀之專業人才,IAQ議題與氣候變遷及永續發展皆有很深的關聯,會中就大尺度城鄉的環境品質,小尺度的個別建築物內室內空氣品質改善方式,寺廟的PM2.5問題的解決,監測數據分析的重要性,進行廣泛交流,最後聚焦於幾個TIEQM vs IPCS的合作方案,滿滿的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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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EQM 協助推動環境部淨零綠生活- 綠色辦公響應

為配合2050淨零排放環境部發布淨零綠生活行動指引,提供民眾淨零綠生活作法,藉由生活轉型,減少碳排並轉動產業改變。淨零綠生活為2050淨零排放政策推動12項關鍵戰略之一,目前發布的「淨零綠生活行動指引」是以零浪費低碳飲食(食)、友善環境綠時尚(衣)、居住品質提升(住)、低碳運輸網絡(行)、永續觀光樂悠遊(育樂)、使用取代擁有(購)為主軸,並涵蓋六大生活層面。而綠色辦公宣告為淨零綠生活推動工作重要里程碑。初期以響應方式落實「節省能資源」、「源頭減量」、「綠色採購」、「環境綠美化」和「宣導倡議」5大指標35項綠色辦公措施,只要響應25項(含)以上,並推廣員工綠生活訊息者,即可成為「綠色夥伴」。綠色辦公對企業的益處包括(1)提高效率及節省成本(2)提昇品牌正面形象(3)符合法規及ESG檢視(4)優化工作環境,維護同仁健康。 因受邀擔任環境部智庫環資會推動綠色辦公的專家諮詢委員,並於3/28 主持智庫論壇-綠色辦公主題的主持人,會中與大家一起分享了三類服務業的綠色辦公實踐:(1) 美髮業-新北市美容商業同業公會全方位的 ESG綠色認證(2)電信業-遠傳企業商辦集連鎖店的淨零綠生活的實踐(3) 房仲業- 台灣房屋的ESG+ 行動,落實企業永續,這三種代表不同服務業的連鎖體系,引領同行走在前端落實淨零綠生活,值得大家給予鼓勵,期待未來加入室內空氣品質的指標以照顧員工,精進綠色辦公的內涵- the complete green office! 期待各位好友的企業可以一起來響應,集結力量貢獻台灣的淨零策略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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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廁管理及智慧公廁

因去年代表TIEQM參與數位部「公益創新‧徵案100」在永續環境領域中的智慧公廁獲獎經驗,而得以收邀參與港務公司未來全省各分公司的公廁評鑑查核工作,同時有機會受邀參與4月11日環管署與衛浴文化協會針對「公廁管理及智慧公廁」進行交流討論會議,未來政府將持續推動新的六年的公廁提升計劃。「公廁」,這個看似簡單卻是複雜的議題,卻與我們每一個人的生活習習相關,一個好的公廁政策須要從法規、指引、科技、文化、產業、基礎設施等各面向全盤考慮,以能妥善因應未來的永續發展,無論是在城市或鄉村,公共場所的廁所都是一項重要的社會功能。廁所在世界每個角落、每時每刻都扮演著同樣的角色。在城市、戶外休閒區、活動期間或工作場所設有廁所,可以實現無障礙、自由和安全感。而智慧公廁如何革命性地改變城市地區永續發展,將是未來有趣的議題。持續與衛浴文化協會林理事長攜手一起為台灣的公廁提升而努力。 延伸閱讀:公共廁所解決方案的基本指南:讓每一分錢都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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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部產業署「公益創新・徵案100」百案評選活動入選

數位部產業署於112年3月29日舉辦「公益創新・徵案100」百案評選成果發表會,此次徵案自去(111)年11月開始,短短兩個月總投件數高達970件,在30位不同領域專家組成的評審團透過分組及跨組審查,再召開總審查會議,最後評選出100件入選團隊。柏新公司代表台灣室內環境品質管理協會提案「智慧安淨公廁治理管理服務」而獲選,並由評選委員在「永續環境」公益類型而成為指標性的案例說明,唐鳳部長親自頒獎,也看到許多通訊傳播應用公益創新的多元想法,接著讓這100案創新構想落實具社會影響力及公益創新的通傳服務,帶動社會公益多元應用,讓全民創新有感,鼓勵更多團隊提具公益創新及高社會價值的通訊傳播應用服務。產業署表示,「公益創新・徵案100」自去年開始徵選後,112年3月8日公告第一階段百案入選團隊,第二階段為概念與服務驗證,7月起經各領域專家書面審查、分組審查會議及總審查會議,評選出第二階段入選團隊共50案。其中,在永續環境領域中,提出智慧安淨公廁治理管理服務,並結合最新防疫方法、節約能源及符合ESG概念,以達到提升公廁管理效益。 為協助入選團隊永續營運,產業署辦理大型企業(ESG)媒合會、工作坊及業師輔導等,提供入選團隊各項輔導措施,後續將輔導50案入選團隊透過募資平台進行群眾募資,取得民眾支持及資源,以達永續營運發展為目標。產業署將持續推動以數位通傳技術進行公益創新應用,期望更多民眾投入公益創新活動,孕育民眾有感及創造更多公益永續經營及服務體驗。柏新公司所提案的「智慧安淨公廁治理管理服務」將為台灣開創新一代的公廁管理模式,造福全民健康。 數位部唐鳳部長親自頒獎給柏新鄭仁雄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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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勞動部防疫旅宿通風查核訪視防疫有功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查核防疫旅館通風系統,避免住宿客人透過通風系統交互感染。為因應防疫旅館日前爆發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群聚案,外界關注防疫旅館通風情形,勞研所也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籌組通風空調及工業衛生領域專家團隊,協助檢視防疫旅館通風空調狀況。專家團隊有16組共32人,勞研所首先收集專家學者意見,擬定「防疫旅宿通風空調換氣情形檢視工作」檢點表,包含確認通風空調設置情形、客房隔間牆是否為臥頂實牆及穿牆管縫隙是否完全填補、確認走廊與客房及浴廁氣流流向不會造成環境污染,以及確認浴廁、房間對戶外通風的情形。據勞研所統計,2022年已完成219家防疫旅館訪視工作,為協助地方政府與相關業者提升防疫旅宿通風空調品質,建立獨立自查能力,目前勞研所專家團隊已取得共識並據以擬訂「防疫旅宿通風空調換氣情形檢視重點」,也已經放在勞研所網站,可供防疫旅館業者自行檢視利用。柏新公司鄭仁雄總經理為勞研所所聘請的專家之一,在新冠疫情仍嚴峻期間,冒著病毒感染的風險,著裝防護衣進入曾經有確診案例的旅舍進行通風查核輔導,因此於2022年11月18日在長榮大學由勞動部部長許銘春親自頒發防疫有功之感謝狀。 勞動部許銘春部長頒獎給柏新鄭仁雄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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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新公司協助桃園市政府攜手打造安淨教室

桃園市長鄭文燦(左)致贈感謝狀給柏新公司鄭仁雄(右),感謝協會及成員贊助先進的智能技術設備,守護幼兒園與特教學校的室內空氣品質

為提供幼兒健康的成長學習環境,桃園市政府攜手台灣室內環境品質管理協會(TIEQM)與旗下的會員,共同合作執行「室內空氣品質改善與管理的公益示範計畫」。此計畫由柏新科技整合和泰興業公司、宜家利環保科技公司、台達電子公司等各家廠商的空氣品質改善解決方案,共同為桃園市立龍潭幼兒園、楊梅幼兒園、中壢高鐵幼兒園、八德幼兒園、蘆竹幼兒園與桃園市特教學校重點場域進行改善作業。針對幼兒園及特教學校場域的特性及現況,加裝大金全熱交換器、PM2.5過濾箱、落地型空氣清淨機、UNOnext室內空氣品質偵測器、UNOweb-IAQ雲服務,並搭配數位顯示屏、主動式空調管道等智能防疫設備等設備,持續不間斷監控各場所的室內空氣品質,透過監測警示,自動開啟換氣設備,讓兒童能維持在安全、乾淨的室內空氣中學習成長。經過改善後的六間場域,透過嚴謹的檢驗程序,均符合「安淨標章」的標準,顯示改善後的場域都能持續提供良好的室內空氣品質,確保兒童的建康。 桃園市長鄭文燦(左)致贈感謝狀給柏新公司鄭仁雄(右),感謝協會及成員贊助先進的智能技術設備,守護幼兒園與特教學校的室內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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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懷民眾室內空氣品質健康

柏新科技公司10年來長期以人力及財力贊助台灣室內環境品質管理協會進行公益宣導活動,以及協助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的產業發展。並協助台灣室內環境品質管理協會引領室內空氣品質產業的發展,為全國第一個結合室空法而發表的「健康室內空氣品質標章」及因應COVID疫情需求而開發的「安淨標章」;為市場IAQ技術把關而研擬的「環境技術驗證制度」;全國首創「台灣室內空氣品質週」,已進行至第五屆活動如下,全部皆由柏新公司受協會委託所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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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修正「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環署空字第1111059339號 修正「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附修正「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指定公告應自行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以下簡稱定期檢測)之固定污染源。   前項適用對象應實施之定期檢測分類如下:   一、例行性定期檢測: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固定污染源應自行或委託檢測機構實施例行性之定期檢測。   二、功能性定期檢測: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固定污染源應自行或委託檢測機構實施功能性之定期檢測。 第 三 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依各級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物項目及頻率,自行或委託檢測機構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其檢測頻率分級如下:   一、第一級:每季檢測一次,於每年一月至三月、四月至六月、七月至九月及十月至十二月期間內應各執行一次定期檢測。   二、第二級:每半年檢測一次,於每年一月至六月期間及七月至十二月期間內應各執行一次定期檢測。但二次例行性定期檢測間隔不得超過九個月。   三、第三級:每年檢測一次,第二次以後之例行性定期檢測,應與第一次例行性定期檢測之相同季別期間內執行定期檢測。   四、第四級:每二年檢測一次,第二次以後之例行性定期檢測,應以上下半年為期,於第一次例行性定期檢測所屬上下半年度之期間內執行定期檢測。   五、第五級:每三年檢測一次,第二次以後之例行性定期檢測,應以上下半年為期,於第一次例行性定期檢測所屬上下半年度之期間內執行定期檢測。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檢測頻率以年計算者,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核發設置或變更後之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限起始日計之。 第 四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公告固定污染源應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時,其檢測頻率分級,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固定污染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以較高之檢測頻率級數公告之。 第 五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固定污染源實施功能性定期檢測。但不包括火化場:   一、申報例行性定期檢測之結果與申請操作許可證之檢測值差異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以未經操作許可證核定之收集、處理設施或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   三、例行性定期檢測改善期間,經各級主管機關執行稽查檢測較原申報之排放情形劣化。   四、非屬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公私場所之事由,致各級主管機關於三個月內有二次以上未能實施稽查檢測。   經依前項指定實施功能性定期檢測之固定污染源,應於指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排放管道檢測。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予核准完成期限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實施功能性定期檢測,於實施完成前,不得對同一公私場所相同固定污染源再指定實施功能性定期檢測。 第 六 條  公私場所應依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以下簡稱檢測計畫)執行固定污染源定期檢測,其取得方式如下:   一、依規定應申請操作許可證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經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證管理辦法)核發操作許可證時,併同核發。   二、依規定無須申請操作許可證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依本辦法審查及核發。另依規定應申請操作許可證且未涉及許可證內容變更或異動者,亦同。   依規定應申請操作許可證者,前項檢測計畫之檢測條件應與核發該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檢測條件相同。 第 七 條  前條檢測計畫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固定污染源製程排放檢測清單,包含排放管道、檢測項目、頻率、檢測方法及檢測作業規定等。   二、固定污染源廢氣流向說明,包含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及排放管道等。   三、檢測期間污染源、防制設備操作條件及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有關之主要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或產品種類及用量。   四、可替換檢測之排放管道。   五、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指定其他與排放有關之內容。   火化場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其檢測計畫除前項第三款規定事項應依實際操作條件執行外,其餘事項應依檢測計畫核定內容執行。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可替換檢測之排放管道,指同一公私場所不同排放管道具相同定期檢測期間及包含相同檢測項目,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為可替換檢測之排放管道。   依規定無須申請操作許可證者,其檢測計畫內容涉及第一項第三款檢測期間操作條件,應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實施功能性定期檢測之日起,依當季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溯及一年內之最大申報原(物)料、燃料使用量或產品產量百分之九十以上認定。 第 八 條  檢測計畫記載之各項操作條件或數值,於未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最大處理容量,且符合排放標準及本法相關管制規定者,得有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 第 九 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檢測計畫內容應納入經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應實施排放管道定期檢測項目及頻率。   前項應納入檢測計畫實施排放管道定期檢測者,適用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 第 十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固定污染源功能性定期檢測之查核,應依檢測計畫內容確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防制設施、使用原(物)料及燃料之項目與用量、監督排放檢測,並於公私場所完成通知檢測翌日起,將排放檢測日期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公私場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於執行功能性定期檢測時參與,製程操作單位得同時到場確認。未設置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專責人員者,應由負責人或其授權之人為之。 第 十一 條  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定期檢測前七日以電子網路傳輸方式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予核准通知期限者,不在此限。   公私場所於執行定期檢測當日,因故無法執行前項通知之檢測者,得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排放管道替換檢測,其替換檢測之排放管道不受前項前七日通知之限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應實施功能性定期檢測之排放管道不得替換固定污染源之例行性定期檢測。   前項替換排放管道檢測者,原已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定期檢測之排放管道,仍應依規定於其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內完成通知、執行檢測及申報檢測結果。 第 十二 條  公私場所於檢測機構執行檢測前、檢測期間及檢測後之申報,應由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依固定污染源檢測作業紀錄表確認符合檢測計畫內容,並簽章及建立電子化紀錄。   未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應由負責人或其授權之人為前項確認、簽章及紀錄工作。 第 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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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訂定「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環署空字第1111060566號 主旨:訂定「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如附表一至附表六。 二、附表一第二類表列製程條件符合第一類之製程條件者,應依第一類之固定污染源應定期檢測之檢測項目及頻率規定辦理。 三、屬附表一第二類表列製程條件者,固定污染源污染物之個別年許可排放量應納入操作許可證記載之每一排放管道年許可排放量計算。但每一排放管道其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之個別年許可排放量未達每年二公噸者,該空氣污染物項目免實施定期檢測及申報。 四、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執行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濃度檢測時間每組應達一小時以上。但固定污染源屬批次進料操作者,其檢測時間應包括一個以上完整操作循環之檢測。固定污染源每日累積穩定操作時間不滿一小時者,檢具相關資料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改變前述之檢測時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排放濃度隨時間變化差異大時,得要求其採連續三組,每組檢測時間應至少達一小時。 (二)揮發性有機物個別種類及粒狀污染物之採樣,應收集三個樣品,且揮發性有機物個別種類之採氣時間應至少達三十分鐘。揮發性有機物之檢測報告應含所測得濃度之測值、小時平均值及總平均值。 (三)戴奧辛採樣及測定應達三次以上並取算術平均值,每次採樣時間應間隔一小時以上。 1、屬一般廢棄物焚化爐全連續式運轉且設計處理量每小時十公噸以上或設計總處理量每日三百公噸以上者,採樣及測定應達五次以上,將其依大小排序取中間三數值之算術平均值。 2、製程屬批次作業者,第一次採樣與第三次採樣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每次採樣時間應涵蓋二個批次以上之操作循環。 (四)附表訂有檢測期間規範者,應優先適用該規範。 (五)含氧率及空氣污染物均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自動檢測方法於同一時間點共同進行檢測。但空氣污染物為揮發性有機物個別種類、粒狀污染物或不需含氧校正者,不在此限。 (六)每組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檢測,應於其檢測時間前、後各測定一組排氣量,每組排氣量應進行二次廢氣水分含量之檢測,以扣除水分含量後之乾基排氣量計算。 1、空氣污染物為粒狀污染物者,免於檢測時間前、後各測定一組排氣量。 2、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固定污染源之排氣隨時間變化差異大者,得要求增加每組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檢測之排氣量組數。 署  長 張子敬 附表(請參見PDF) 資料出處: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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